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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首頁>憑證核銷問答集(Q&A)

*1.有關出差旅費的核銷有怎樣的規定呢?

*2.僅以印領清冊為支出憑證,於業務費項下每人支給誤餐費,是否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

*3.如何填寫支出證明單?

*4.收據或發票常見之錯誤?

*5.訂有合約之採購案核銷常見之問題?

*8.講座鐘點費核銷之相關規定?

◎憑證核銷常見問答集

編號 問(Q) 答(A)

1

2010年1月11日 " >有關出差旅費的核銷有怎樣的規定呢?

*抵達出差地為凌晨1:00~4:00可否投宿並支領住宿費問題

(94年7月版#595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公差之派遣往返行程,以不超過1日為原則;及第9點規定,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60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故住宿費之報支,應視其奉准差假期間,如有跨越兩日,並有住宿事實者,自可依上開要點之規定報支。

*機關所在地在嘉義,住所地在台中,通勤上下班,如奉派到台中或高雄受訓時其交通費之列支(94年7月版#595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及第13點規定:「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以員工出差係由機關派遣,故出差應由機關所在地作為報支交通費起點。本案住所地(台中)若較機關所在地(嘉義)至出差地(高雄)費用較高時,僅能報支嘉義至高雄間之交通費;至受訓地為台中時,由住所前往為順路,並可節省公帑時,受訓人選擇由住所出發,實際若不發生交通費用,則不再報支。

*員工出差以自有手機聯繫業務,可否支領電話聯繫費用問題

(行政院主計處94.8.31處實一字第0940006759號)

按「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而該膳雜費,已為奉派辦理公務之出差人提供可能發生之雜費在內,是以,本案員工於外出勘查工地或驗收,以自有手機為業務上之聯繫,如其已支領差旅費,自不得再重複支領電話聯繫費用。如其未支領差旅費,則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應由當事人提出奉准由機關支應之佐證文件,及與其私人通訊明確分割之繳費收據以辦理報支。

*教職人員已達本職最高薪點晉支年功薪資者,差旅費可比照簡任標準核發

(行政院主計處94.12.19處忠五字第0940009220b號函)

依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現教職人員已達本職最高薪點450晉支年功薪資者,因其職務相當簡任職等,故差旅費可比照簡任標準核發。

*研習活動、觀摩活動等之隨團人員原則上宜就參加人員先行調派運用

(行政院主計處95.4.7處忠六字第0950002217號)

查本處94年12月19日處忠五字第0940009220b號函規定,機關辦理自強活動,其隨團人員宜就參加人員先行調派運用,且參加人員均以公假方式出席,自無差旅費報支問題。本案研習活動、觀摩活動等之隨團人員原則上亦宜比照上開函示精神就參加人員先行調派運用,至隨團人員假別如何認定與得否支領相關費用,則宜尊重人事單位權責,並視其差假別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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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僅以印領清冊為支出憑證,於業務費項下每人支給誤餐費,是否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

(92年2月版#566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查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目前已無可支領誤餐費之規定,如召開會議逾時或因應團體勤務特殊需要,需由機關統籌提供餐點時,應檢具廠商之發票或收據結報,方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

※依「臺中縣地方總預算共同費用編列基準」規定,各機關工作誤時需供餐者,其餐費預算,無論員工一律按每人每餐60元計列,執行時按實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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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何填寫支出證明單?

(行政院主計處94.8.29處會三字第0940006702號)

*查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收據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另依支出證明單之附註說明規定,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統一編號。本案若具合法支付事實但因特殊情形無法取得收據,且本機關人員確已先行代墊款項時,『支出證明單』之『姓名或名稱』欄得填寫本機關實際支付款項人員之姓名且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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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收據或發票常見之錯誤?

*抬頭未書寫或名稱未填完整。

*數量或單價未填,或數量乘以單價不等於總價。

*總價與大寫金額不符。

*使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之廠商,其店章未含統一編號亦未於收據內填寫。

*廠商開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卻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應檢送收執聯(第三聯),如有扣抵聯(第二聯)應一併附上。扣抵聯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如收執聯遺失等)單獨報支。

*收銀機統一發票僅列貨品代號,應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勿取具已停(歇)業廠商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報支。(可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http://www.etax.nat.gov.tw/wsite/sp

*發票或收據金額大於核銷金額,如係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受益之支付款項者,應檢附支出科目分攤表;如係廠商或承辦人員自行吸收者,請於『黏貼憑證用紙』註明並核章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折讓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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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訂有合約之採購案核銷常見之問題?

*合約規定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規定外,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部分未依合約規定辦理。

*訂約後,因負責人變更或公司名稱變更(不包括獨資商號之變更),未檢附相關資料。

*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16點規定,訂有合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附合約副本或抄本,部分未依規定辦理。

6

*工程案件核銷時常見之問題?

*如有委外監造者,應檢附工程督導紀錄表(本府93年3月1日府工下字第0930058206號函規定,督導紀錄表納入工程決(結)算之必要文件)。

*如有請領空污費者,應附繳款書第一聯(收據聯)及廠商領據。

*工程預算書如有編列綜合營造保險費者,核銷時應檢附保險費收據、保單;另其保險期間、保險金額等應與合約規定相符;若有逾期投保,應依合約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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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出席費核銷之相關規定?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1)各機關學校支給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

(2)本機關學校(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雖出席會議,不得支領出席費。

(3)各機關學校邀請之學者專家,其本人未能出席,而委由他人代理,經徵得邀請機關同意,代理出席者得支領出席費。

*出席費與審查費有所不同不得重複支給

(行政院主計處92.3.31處忠六字第092002135號書函)

出席費係因會議之出席所得支給之酬勞,審查費(屬稿費之一)係因提供書面審查意見所得支給之酬勞,二者性質有所不同,是以就會議之出席,不得重複支給出席費與審查費,惟如於出席會議之前先行提供書面審查意見,則得依前述規定支給審查費,而為免浮濫,機關仍應按案件性質從嚴認定,如所作審查僅係作為出席會議時發表意見之參考,屬會前準備工作,其與書面審查仍有所不同,不得支給審查費。

*流會得支給必要交通等費惟不得支給出席費

(行政院主計處93.7.2處忠字第0930004212號函)

各機關依規定組成採購評選委員會,因出席委員人數不足而流會,由於並無會議之召開,出席之外聘委員自不能支領出席費。至於差旅費部分,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各機關學校辦理委辦或補助計畫,相關出席費支領等處理原則(行政院主計處96.2.1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

(1)各機關學校計畫之委辦,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不得有形式編列補助預算而實質委辦,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等情事。

(2)計畫之委辦機關學校,為該計畫之業務權責機關,其人員均屬本機關人員,出席該計畫相關會議,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不得支領出席費。另接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除已於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工作等酬勞者,不得重複支給其他酬勞外,其餘人員則可依上開要點規定支領出席費。至計畫之補助及受補助之機關人員,均不得支領出席費。嗣後各機關學校補助之計畫,均應於簽訂書面契約時,於契約上載明受補助機關學校人員不得支給出席費,以杜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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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講座鐘點費核銷之相關規定?

*外聘講座鐘點費規定所稱『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如何認定?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11.29局給字第0930065279號函)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二、(一)外聘講座鐘點費規定所稱『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係指各院二級機關之下具隸屬關係之機關(構)。

*替代役役男不宜支領講座鐘點費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8.11局給字第0920025913號書函)

本案經轉准內政部92年7月28日內授役字第0920080771號函復略以,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18條及「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服勤單位得依業務需要指派役男從事與業務相關之工作;役男擔任資訊教育研習活動之講座或助理仍得視為勤務之一種,是以,不宜發給相關之鐘點費。本案有關替代役役男得否支領講座鐘點費一節,請依上函辦理。

*講師費之支領標準疑義

(92年3月版#567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1.地方環保局不論接受中央補助或自籌經費辦理講習,地方環保局均為業務權責機關,有關之訓練計畫應由地方環保局自行擬定與辦理,則邀請中央環保署人員演講時屬外聘性質,因此適用1,600元之標準,惟邀請補助機關人員時,基於利益迴避原則,仍應考量實際需要,避免浮濫。

2.接受地方環保局補助之單位辦理講習,邀請地方環保局擔任講師之鐘點費標準亦依前述原則類推。如仍有疑問,請洽該規定之權責機關人事行政局意見辦理。

*講師費之支領標準疑義2

(95年5月版#605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依「軍公教人員兼職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各機關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進修,其實際擔任授課人員講座鐘點費標準,國內聘請專家學者為每節1,600元,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為每節1,200元。本案貴校聘請貴市政府社會局人員授課,因貴校之主管機關為○○市政府,社會局為○○市政府之府內單位,故其講師鐘點費應以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每節1,200元標準支給。

*關於聘請講座助理是否需依內、外聘之區別核算講座助理鐘點費疑義?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8.3局給字第0930025310號書函)

查行政院民國93年1月20日院授人給字第0930060585號函核定修正「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二、規定略以,講座助理(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二分之一支給。依上開規定,講座助理鐘點費不論講座助理之身分屬內聘或外聘,均依課程講座鐘點費二分之一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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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日期:201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