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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達出差地為凌晨1:00~4:00可否投宿並支領住宿費問題
(94年7月版#595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公差之派遣往返行程,以不超過1日為原則;及第9點規定,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60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故住宿費之報支,應視其奉准差假期間,如有跨越兩日,並有住宿事實者,自可依上開要點之規定報支。
機關所在地在嘉義,住所地在台中,通勤上下班,如奉派到台中或高雄受訓時其交通費之列支(94年7月版#595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及第13點規定:「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以員工出差係由機關派遣,故出差應由機關所在地作為報支交通費起點。本案住所地(台中)若較機關所在地(嘉義)至出差地(高雄)費用較高時,僅能報支嘉義至高雄間之交通費;至受訓地為台中時,由住所前往為順路,並可節省公帑時,受訓人選擇由住所出發,實際若不發生交通費用,則不再報支。
員工出差以自有手機聯繫業務,可否支領電話聯繫費用問題
(行政院主計處94.8.31處實一字第0940006759號)
按「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而該膳雜費,已為奉派辦理公務之出差人提供可能發生之雜費在內,是以,本案員工於外出勘查工地或驗收,以自有手機為業務上之聯繫,如其已支領差旅費,自不得再重複支領電話聯繫費用。如其未支領差旅費,則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應由當事人提出奉准由機關支應之佐證文件,及與其私人通訊明確分割之繳費收據以辦理報支。
教職人員已達本職最高薪點晉支年功薪資者,差旅費可比照簡任標準核發
(行政院主計處94.12.19處忠五字第0940009220b號函)
依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現教職人員已達本職最高薪點450晉支年功薪資者,因其職務相當簡任職等,故差旅費可比照簡任標準核發。
研習活動、觀摩活動等之隨團人員原則上宜就參加人員先行調派運用
(行政院主計處95.4.7處忠六字第0950002217號)
查本處94年12月19日處忠五字第0940009220b號函規定,機關辦理自強活動,其隨團人員宜就參加人員先行調派運用,且參加人員均以公假方式出席,自無差旅費報支問題。本案研習活動、觀摩活動等之隨團人員原則上亦宜比照上開函示精神就參加人員先行調派運用,至隨團人員假別如何認定與得否支領相關費用,則宜尊重人事單位權責,並視其差假別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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